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的;
(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需经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