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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峰新缘建筑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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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鼓市监行处(2022)02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南京峰新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1062308074 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68号4幢301室 法 ?定 ?代 表 人:朱浩 主 要 经 营 项目: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劳务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及技术咨询;劳保用品、建筑材料销售。 违法行为类型: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行政处理内容: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2021年10月18日,朱浩前来我局投诉,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而其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经初查后,于2021年10月19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邢培于2006年12月14日以当事人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身份、周丽娟于2006年12月14日以当事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吴洁于2007年02月09日以当事人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为朱浩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材料为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68号4幢3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于2006年12月25日,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于2007年02月12日,核准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 登记资料中记载有3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他们是:股东监事王贤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委托代理人邢培、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周丽娟、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吴洁。 投诉人朱浩,丢失过身份证。登记朱浩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所用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其遗失身份证的复印件。朱浩不认识当事人登记材料中所出现的任何人,登记材料中所有“朱浩”签字都不是朱浩本人所签。 电话联系当事人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吴洁(84****19),吴洁前来我局配合调查。吴洁表示曾在瑞金路一家财务公司工作,负责人张女士给了吴洁相关材料,让她办理了当事人设立登记业务。吴洁表示不认识当事人相关人员,不认识也没见过朱浩。 通过电话及信函,都没有联系上王贤平、邢培、周丽娟等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 电话联系南京中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84****86),会计师事务所表示,当事人的验资报告为虚假的,验资报告上中福在线连环夺宝_中国体彩网手机版app会计师的签字为明显伪造。南京中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说明》1份,证明其不曾为当事人出具验资报告。 调查人员前往中国银行南京市后宰门支行调查当事人验资账户(8014429069080****)流水明细。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账号及账户对应公司名称查询,未查到当事人开户信息。 当事人登记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68号4幢301室。现场检查时发现,此地址已被拆除,现场没有找到南京峰新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周边居民了解,均不认识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中福在线连环夺宝_中国体彩网手机版app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21年11月02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届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有关主张。 综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朱浩,是在朱浩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朱浩身份登记,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事实成立;另外,当事人的住所是虚假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朱浩的《投诉书》1份,证明朱浩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朱浩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3、朱浩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朱浩为法定代表人所用身份证明资料为朱浩不再使用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所公示的当事人信息资料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5、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6、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22年03月04日,本局以在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其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南京峰新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07月0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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